用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4 11:36:33
用工管理制度

用工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用工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用工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地现场临时用工管理,使之规范化,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为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设备不足而临时从劳务协作方调用的人员或机械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工地现场因解决工作急需或为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而时从劳务协作方调用的人员或机械设备。

第二章 用工类型及报酬

第四条 用工类型分为临时工程及人工零星杂工、机械设备零星杂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杂工,系指所完成的工作无法形成实物工程量,或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远远偏离于平均功效能够完成的工程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工程,系指所完成的工作能够形成实物工程量,且所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与平均功效能够完成的工程量相差不大。

第七条 人工以工日为报酬单位,每工日报酬中已包含了全部的社会保险和所有的税费在内,劳务提供者应履行缴纳应缴交的社会保险和税费的义务。

第八条 机械设备以台时为报酬单位,每台时报酬中已包含了为完成临时或特定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机械设备提供者应履行一切法定义务。

第九条 临时工程以法定计量单位为报酬单位,报酬中已包含了为完成临时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临时工程施工者应履行一切法定义务。

第十条 劳务、机械设备提供者或临时工程施工者因未履行应尽义务所带来的一切纠纷均由劳务、机械设备提供者或临时工程施工者负责,与项目部无关且项目部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均有权临时调用劳务协作方的人员和设备,劳务协作方不得无故拒绝。劳务协作方若无法满足临时调用的需求,应给出合理的解释。对于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恶意无故拒绝的被调用者,项目部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决定临时调用劳务协作方的人员或设备前,应充分了解工地情况及临时工作的性质,在调用时应尽量做到合理调配,避免发生窝工或待工(怠工)的现象。

第十四条 在所选定的在劳务协作方无法满足或不能全部满足或不能及时满足调配需求时,在劳务协作方给出合理的解释后,临时调用人应另想他法或采用其他方案,不得无故刁难劳务协作方。

第十五条 在紧急事件发生时,临时调用人在向劳务协作方

说明情况后,劳务协作方应无条件的服从临时调用人的安排。

第十六条 临时调用人在安排工作时不得违章指挥。若发生违章指挥时,被调用人应予以及时指出,临时调用人应及时纠正。若拒不纠正,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调用人负责。

第十七条 被调用人或设备不得进行违章作业,因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调用的劳务协作方负责。

第十八条 所有临时工程及人工零星杂工、机械设备零星杂工的安排,安排人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记录资料不得有虚假或涂改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虚假或涂改的现象,将根据局、公司的相关制度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司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临时用工安排人必须及时签认临时用工单,临时用工单持有人为被调用者。临时用工单持有人若发现临时用工安排人没有及时签认,应及时要求临时用工安排人予以签认,若临时用工安排人对属实的零杂工拒不签认,被调用者可向项目部举报,项目部查证后将视情节对拒签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临时用工安排人在安排临时工程是施工之前,应及时与主管生产的领导进行沟通,以验证临时工程的必要性,并寻求最佳施工方案和施工者。

第二十一条 所有零星用工和已完临时工程必须做到月清月结。对于因临时用工安排人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结的情况,项目部将根据

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因临时用工实施者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结的情况,临时用工安排人可以拒绝给予结算。判定是否做到月清月结的标准为临时用工签认日期和工程结算报告单出具日期,而两日期之差是否超过一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项目经理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文件为项目结算制度等项目部、公司及局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用工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本厂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3、管理内容

3.1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准入审查和监督管理。向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

3.2资质审查。在确定外来施工单位时,相关部门要对该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安全业绩的企业作为施工方(承包商),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3.3经本厂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统一进厂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到本厂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档案内容包括施工队伍、负责人、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人员更换比较频繁的施工单位,要及时到主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更新。

3.4安全管理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首先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其次要协助设备管理部门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

3.5在每项工程或维修作业开工前,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6外来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进行施工前,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禁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从事施工及高空作业。

3.7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我集团安全管理人员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专业的法规、技术规程和标准及本厂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3.8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 ……此处隐藏19086个字……

二、外用工安全管理

1、使用外用工,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审核必备的证件、证书。

2、雇用外用工签订的.合同,必须按《承包合同安全评审制度》规定,有安全内容和要求。

3、外用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和施工。

4、所有外用工均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防火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公安、劳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服管理、违章作业的,进行教育批评、经济处罚或停止工作,直至辞退。

5、必须严格加强对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对施工中的安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

6、凡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7、使用外用工发生工伤事故与正式职工一样按《事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用工管理制度13

企业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各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各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2、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单位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单位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观察。

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

(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8、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如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单位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12、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用工管理制度14

一、项目经理是劳务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制定本项目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亲自监督本项目工资支付工作,亲自组织解决本项目的用工纠纷和劳动争议。

二、工程项目实施劳务分包,依法分包给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施工,严禁违法分包、转包,严禁私招滥雇。进场劳务人员必须与劳务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三、进场民工必须具备单位所要求的`身体、技能条件;劳务工须年满18周岁。必须接受劳动安全知识、企业和项目部规章制度、专业技术知识等培训,严禁未经培训上岗作业。如现场需要劳务单位加人,劳务单位必须在项目部的监督下公开对外招聘符合要求的劳务工。

四、劳务分包纠纷解决程序: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协商→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商→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班组长组织协商→项目经理组织协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委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用工纠纷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解决,严禁任何一方采取违法手段解决纠纷。

七、劳务单位必须每天对现场劳务人员考勤,并报项目部备查。

用工管理制度15

关于加强分公司内部项目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

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把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纳入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整合体系《劳务分包控制程序》、浙长城建司第劳(20xx)35号、浙长建司人资(20xx)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劳动用工管理

1、任何项目部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必须经集团评价合格的劳务分包名录内选择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同时分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

2、各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要求,督促协助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办理暂住证,应及时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3、各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人员时,必须及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集团公司退休或社会退休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方可使用。

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严禁使用无证、过期或无效上岗证上岗。

5、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部招用社会盲流或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管理

1、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向分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人工费时,必须凭劳务分包单位人工费发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领取人工费,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3、项目部必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对民工的工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分包单位未提供劳动者考勤表,工资发放清单,项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费。

三、项目部违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或被新闻单位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企业形象造成影响的,将严厉查处并对项目部给予处罚。

四、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内部所有项目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集团公司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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